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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流程指引

材料清单及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描述 操作
材料一 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修复承诺书》(20200801修订版)下载
材料二 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要登记证照(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 —
材料三 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 —
材料四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和处罚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仅用于由原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修复决定时使用,请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20220508修订版)下载(更新)
材料五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详见“常见问答-八”
材料六 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如何准备信用报告详见“常见问答-九”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五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六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

第十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第十一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第十八条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第五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如发现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未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的,可向“信用中国”网站客服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主办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与认定单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相关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现场受理网点

提示:现场受理点仅受理本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处罚修复申请。

省区市名称 地州市名称 联系电话 受理网点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0431-88777825/88779761 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长春市政务中心1楼139室
关于发布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五、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承担信用修复培训任务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网址
  •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110000766769980C
  • 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20000710925833Q
  •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91440300772741343F
  • 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370202790847870Q
  • 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916100005637708187
  • 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91310104703483133W
  • 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914201007646214565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91350200705420347R
  • 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911101080628135175
  • 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91330000755918469E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911100007109290334
  • 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9111000010001037XK
  • 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9111000010118630XN
关于发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信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

三、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四、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第一批可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网址
  • 爱信诺征信有限公司91110108MA001K7YXU
  • 安徽省征信股份有限公司91340100MA2MU03T00
  • 北京宸信征信有限公司91110108318113427B
  • 北京冠捷时速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11100007587266221
  • 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1000072261942X9
  • 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91110105579035025P
  •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110000766769980C
  • 北京泰德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10105MA003RY974
  • 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10000693217172A
  • 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100005657850522
  • 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91510100072402287B
  • 重庆华龙强渝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500000320391039Y
  • 东方安卓(北京)征信有限公司91110000671700518F
  • 东方金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911101027825111540
  •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91350000786920043M
  • 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4406060553941239
  • 广东鹏元征信有限公司91440101560203586R
  • 广州金科企业征信有限公司91441016755587241K
  • 贵州圣辉征信有限公司91520115322024777X
  • 贵州中鼎大数据征信服务有限公司91520115322151856J
  • 河北恒实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301003480156257
  • 河北信构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91131003098847751Q
  • 吉林省通联信用服务有限公司9122012136740400X
  • 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3205006978992544
  • 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1360100563803528Y
  • 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1110101663110040K
  • 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20000710925833Q
  • 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911201163005319540
  • 量富征信管理有限公司91310104342457289L
  • 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911100007226556829
  • 内蒙古立德征信服务有限公司91150602MA0MW53F77
  • 内蒙古南瓜征信管理有限公司91150103MA0MWF6F3Q
  • 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911502916959377556
  •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91440300772741343F
  • 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370202790847870Q
  • 全联征信有限公司911100005906882463
  • 瑞泽征信有限公司91210200683026735U
  • 山东君诺征信管理有限公司91371600050902774B
  • 山东省信用金桥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91370103695415420R
  • 陕西融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610400052113699J
  • 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916100005637708187
  • 上海宝镜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91310000MA1FL06D19
  • 上海风声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91310115324220763K
  • 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91310104703483133W
  • 上海卫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91310104324502074Q
  • 上海新维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9131010413214839X8
  • 深圳市信联征信有限公司91440300334936482E
  • 深圳微众税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91440300319331004W
  • 四川兴中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91510000309431685M
  • 武汉资信管理有限公司914201007646214565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91350200705420347R
  • 银企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9137010032173585X0
  • 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911101080628135175
  • 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91330000755918469E
  • 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911100007725523312
  • 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91110108584450848L
  • 中电联(北京)征信有限公司91110102MA001DHE08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911100007109290334
  • 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9111000010001037XK
  • 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9111000010118630XN
  • 中企评协企业征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91110000558549887B
  • 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91440300342642396Y
常见问答
一、如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二、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怎么办?
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咨询。
五、行政处罚公示期从哪天算起?
“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处罚超出公示期该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确认已经完成整改、履行完处罚规定义务后,参照常见问答一,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申请。
七、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时,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出具信用报告。
八、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下两类培训班中任选其一参加:一是属地性培训班。行政处罚归属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课程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二是全国性培训班。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详见“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
属地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行政处罚机构所在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九、如何准备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具体详见“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十、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和“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已参加的培训和已出具的信用报告是否有效?
如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相关名单,自被移出相关名单之日起,将不再具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出具信用报告的资格;移出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参加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的信用报告继续有效。
十一、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能用于培训结束时间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信用报告只能用于报告出具日期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
常见材料审核退回问题
关于材料一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修复承诺书未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 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获取正确的《修复承诺书》模板。
修复承诺书所填内容有误(非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未盖章、处罚文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请选择正确模板并准确填报处罚文书号等内容,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修复承诺书落款无签署时间,或签署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前。 请填报正确的签署日期。
修复承诺书落款未加盖企业公章。 请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材料一要求:
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
关于材料二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请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并非该企业的登记证照。 请根据申请主体,正确提供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资料。
材料二要求:
行政相对人(申请单位)主要登记证照(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关于材料三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材料不清晰完整,不可供核查。 请提供清晰的缴交罚款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履行义务证明与处罚内容不一致。 请仔细对照处罚内容,并提供与处罚内容相一致的履行义务证明材料。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未加盖金融机构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或未加盖企业公章(处罚为警告的,企业需要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履行处罚义务的材料为银行缴费单据的,应有银行网点业务公章;为行政机关出具的单据或证明材料的,应有行政决定机关公章。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出具日期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后。 请提供日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后的缴交罚款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材料三要求:
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或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关于材料四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未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或处罚机关提供的材料模板或填写不规范。 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获取正确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模板。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未给出修复意见,或未加盖公章。 请提供行政处罚机关明确说明“同意修复”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的修复表,行政处罚机关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必须是座机,以便核实。
材料四要求: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和处罚机关公章)《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仅限申请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时使用,并请准确完整填写和加盖公章。
关于材料五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参加培训人员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一致。 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并非法定代表人,请提交时选择非法定代表人参加选项。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缺少授权书,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请补充提交授权时间在培训时间之前的授权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材料五要求: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
关于材料六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在备注信息中提示!请电话咨询“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获取)未提供指定范围内的信用报告版本。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材料六要求:
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七、修复申请受理地点有误或属于异议申请类常见问题及修改建议
常见退回问题 修改建议
不属于信用修复受理范围,请通过网站申请异议申诉。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异议申请。
未按照行政处罚所在地进行选择修复申请受理地点。 请根据处罚机关属地选择正确的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
流程指引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 第一步
  • 第二步
  • 第三步
  • 第四步
  • 第五步

查看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达到最短公示期

1输入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点击“搜索”,找到主体。

2找到“行政管理”,点击下方的“行政处罚”分类,可以看到该主体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3查看行政处罚信息右上角的“在线申请修复”按钮。

按钮为灰色,则表示未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
按钮为红色,则表示已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具备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条件。
常见问答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的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计算?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认定?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四、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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